关于开展2016年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院职聘办字〔2016〕1号
各系部、各单位:
根据我院《关于印发<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大阳光人字〔2013〕20号)等有关文件,为做好2016年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受理对象为申请应聘我院教师(含思政)、实验技术、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报时已退休人员,不在受理范围。
二、任职年限
应聘人员的现职务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三、任职条件
应聘人员的任职条件、评聘程序按照《关于印发<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大阳光人字〔2013〕20号)的要求执行。
四、评聘工作安排
(一)3月20日前,完成个人申报及资格初审
应聘人员递交相应材料至各单位。应聘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
各系部对应聘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审查,对任职条件进行形式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开展示。根据审核结果,对应聘人员是否具备申报资格提出明确意见,提交《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应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汇总表》至院聘委会办公室(人事部),电子版发送至9781065@qq.com。
(二)3月31日前,院聘委会办公室完成资格初审
院聘委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对各单位应聘人员进行初审。各单位汇总应聘高级职务人员校外同行专家评议材料并报院聘委会办公室,视为正式申报,交纳评审费用。
(三)5月13日前,完成院外同行专家鉴定
学院统一组织送审,并将院外同行专家评议结果反馈至各单位。
(四)7月10日前,学科评议组对系(部)考核推荐组推荐的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院聘任委员会对拟聘专业技术职务人选进行审议,确定聘任人选,并在院内进行公示。
(五)院聘委会发文公布聘任结果。
五、有关费用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 号)规定执行,高级职务评审费750元,中级职务评审费450元,初级职务评审费300元。评审费由应聘人员个人承担,交至学院人事部。
六、争议处理
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限内(相应评聘环节完成后7个工作日)向院聘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或投诉时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事实根据,否则不予受理。
七、工作要求
(一)应聘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
(二)评聘工作中,各级组织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严格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评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评议、考核等过程中,涉及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评委,应当申请或被告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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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职聘办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