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政策
    人事政策
    生育费用报销须知
    时间:2024-03-05

     

    、提供材料

    1.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第三代社保卡,开通银行卡功能,复印件空白处抄写一遍账号并备注本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生育服务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住院生育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清单与发票金额应一致,医院盖章)

    4.住院期间的长、短期医嘱单(医院病案室复印, 医院盖章)

    5.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医院病案室复印, 医院盖章)

    *6.男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填写《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结算个人承诺书》(男职工本人签字、按手印)

    *8.填写《福州市参保人员异地生育报备表》(一式一份,填写后手签)

    *9.填写《福州市生育费用未刷卡结算情况表》(医院盖章,一式一份,填写后手签)

    *10.门诊生育发票原件、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二、注意点

    参保的企事业女职工在福州五区八县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可在医院直接刷卡结算住院部分费用。(产检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医保中心于产后3个月内给予结算至个人社保卡)

    三、申报时限

    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顺产的于分娩后4个月送件,剖宫产的5个月后送件。分娩之日后12个月内申报。

    参保女职工流(引)产:怀孕未满4个月的流(引)产后2个月送件,满4个月的3个月后送件, 满7个月的4个月后送件。流(引)产之日后6个月内申报。

    4、以上报销材料如有需要请自行复印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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